公告日期:2026-05-12
公告编号:2026-020
证券代码:839196 证券简称:ST 川清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四川清山绿水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武环罚[2026]3 号
收到日期:2026 年 4 月 25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4 月 24 日
作出主体:其他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四川清山绿水医药化工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6-020
公司高浓度废水处理池建设位置为高位填方,地基沉降导致高浓度废水处理池发生开裂。生产过程中,公司未按照《头孢西丁酸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及时定期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及管道进行检查,未发现高浓度废水处理池防腐、防渗材料因地基沉降损坏,导致高浓度废水渗漏。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 号)裁量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185,000.00 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鉴于公司主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积极履行生态损害修复义务,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川环规〔2024〕4 号)从轻或减轻处罚清单第五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 号)第六条第二款,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 20%执行,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148,000.00 元(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元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由于公司对《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熟悉造成的,公司已完全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实施了相关的自查自纠措施。
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共造成公司 14.8 万元的行政罚款,对公司的财务方面无重大
影响。
公告编号:2026-020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会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处罚款项。后续公司认真做好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吸取本次教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以及安全生产意识。五、备查文件目录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武环罚[2026]3 号
四川清山绿水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12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