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2 16:23:01 股吧网页版
吉谷胶业: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9199 证券简称:吉谷胶业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台州吉谷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台州吉谷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台州吉谷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台州吉谷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
会任期届满时止。

监事会中应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以及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六条 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任的
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利用不少于两日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