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9208 证券简称:京格建设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进行撰写,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二) 截至本年度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回顾,并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四) 本年度公司重要事项;
(五) 本年度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 本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情况;
(七) 本年度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八)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进行撰写,应当包括封面、公司半年大事记、声明与提示、目录、正文及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正文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一) 基本信息包括公司概览、主要会计数据与关键指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三个部分;其中公司概览包括公司信息、联系人、运营概况和自愿披露四个部分;主要会计数据与关键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情况、成长情况和自愿披露指标五个部分。
(二)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两个部分。
(三) 非财务信息包括重要事项、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三个部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