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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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唐山先隆纳米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666号
致:唐山先隆纳米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唐山先隆纳米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唐山先隆纳米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不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5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c)的《唐山先隆纳米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唐山先隆纳米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公告》(“《延期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2018年5月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延期通知》。
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经本所律师核查,《延期通知》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5月3日,《会议通知》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为2018年5月8日,《延期通知》的发布日期相比本次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期提前超过2个工作日,并且《延期通知》中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原因,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6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上述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倪庆隆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等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2,7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00%。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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