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39213 证券简称:宏基管理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1/2 以上”“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表人。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担任。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从其规定。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公司股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统挂牌转让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及其限制,以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则(试行)》的规定为准。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
告日日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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