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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数码: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16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BEIJINGKUNLUNLAWFIRM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六号城宝饭店8306室

Room8306,chengbaoHotel,No.6xiaoyunli,xiaoyunRD,ChaoyangDistrict,Beijing,China

电话(Tel):(010)65071798 传真(Fax):(010)65071798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昆仑意字【2018】第002号

致: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情况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8年5月15日下午14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17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备查文件目录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1日。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2号芍药居综合楼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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