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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数码: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BEIJINGKUNLUNLAWFIRM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六号城宝饭店8306室

Room8306,chengbaoHotel,No.6xiaoyunli,xiaoyunRD,ChaoyangDistrict,Beijing,China

电话(Tel):(010)65071798 传真(Fax):(010)65071798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昆仑意字【2017】第002号

致: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情况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17年5月16日14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17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备查文件目录等事项。

3、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决定增加临时提案,2017年5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上披露了《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于2017年5月16日14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35号科华商务大厦一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000,000.00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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