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31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BEIJINGKUNLUNLAWFIRM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六号城宝饭店83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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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昆仑意字【2016】006号
致: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数码股份”、“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潘红律师、李怡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国瑞数码股份本次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已于2016年5月出具了《北京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8日出具的《关于天津市国瑞数码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国瑞数码股份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反馈问题三:“请公司重新梳理并披露与实际控制人李文燕往来款的发生原因及还款情况;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律师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情形,核查占用具
体情况包括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时间、发生额、履行的决策程序、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支付情况、是否违反承诺以及规范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回复: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相关协议及财务凭证,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访谈,经本所律师查验:
一、公司与关联方往来款项情况
1、截至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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