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9216 证券简称:西施兰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修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
财务信息更正》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由董事会决定更正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的情形。
本制度所述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发现和纠正公司财务信息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的,应综合考虑前期差错的金额、性质、导致差错发生的特定环境、对关键资本运作的影响等因素,遵循依法合规、审慎客观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主动、及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更正,确保更正后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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