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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8:13:20 股吧网页版
西施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9216 证券简称:西施兰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施兰(南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公司已发生
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管理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回复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
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七条 因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该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要求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十条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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