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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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3 号
关于给予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科技) ,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五星街 77 号。
黄志明, 田中科技控股股东、 董事长、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
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 (〔 2024〕 90 号、 〔 2024〕 91 号) 查明的事实,
田中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 田中科技控股股东黄志明与他人签订协
议, 约定将其持有田中科技的 199 万股股份, 通过该协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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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持。
田中科技未能及时披露股份代持情况, 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 董事长、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黄志明委托他人
代持公司股份,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
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田中科技、 黄志明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田中科技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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