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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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5〕 2 号
关于对林君、 黄德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林君, 福建田中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科技)
原持股 5%以上股东。
黄德超, 田中科技信息披露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 2024〕 90 号) 查明的事实, 田中科技存在如下
违规行为:
2018 年 2 月 27 日, 田中科技控股股东黄志明与他人签订协
议, 约定将其持有田中科技的 199 万股股份, 通过该协议委托他
人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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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持股 5%以上股东林君参与代持事项, 违反了《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 对股份代持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信息披露负责人黄德超对上述代持事项知情, 未能忠实、 勤
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股份代持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八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林君、 黄德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等规则要求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特此告诫你方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
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田中科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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