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39226 证券简称:长陆工控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珠海市长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肥西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9 月 17 日,珠海市长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子公司合肥长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肥西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传票等资料,案号:(2025)皖 0123 民初 13482 号,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待定。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守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合肥长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5
法定代表人:何晓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08 月,被告合肥长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将“合肥长陆工业科技有限
公司两化融合产品研发生产运营总部项目一期桩基工程、生产车间 4、办公研发综合楼”发包给原告大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 242 日,自 2021 年 08 月 01 日起至 2022 年 03 月 31 日止)。工程竣工
后原告作为承包方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与其进行竣工结算,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进行结算,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 9791907.7 元,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另外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及相关违约金、律师师,共计:11050493.7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 9791907.27 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141084 元(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
照 lpr2 倍标准,自 2023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暂计算至 2025 年 07 月 14 日);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117502 元;
(以上暂计 11050493.7 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2021 年 8 月,反诉原告将“合肥长陆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两化融合产品研发生
产运营总部综合办公楼、4#车间项目”发包给反诉被告施工,2021 年 8 月 27 日
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8 月 1 日,计划竣工日
期 2021 年 3 月 31 日,工程总日历天数 243 天,约定质量标准为达到现行国家施
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于 2021 年 8 月 1 日开工,2023 年
公告编号:2025-035
6 月 25 日,研发综合楼竣工验收,2022 年 9 月 27 日 4#生产车间竣工验收。施
工过程中反诉被告因单方原因造成里程碑节点工期延误和工程竣工验收工期延误,造成反诉原告监理费用、房屋租赁费用的增加,因此反诉被告应当向反诉原告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 773124 元、以及产生的损失包括增加监理费 450000 元、人工费 169239.47 元、增加房屋租金 560262.2 元。工程验收交付后,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地下室水泵漏水,维修期间造成反诉原告生产经营损失 2220855 元和维修费用损失 150000 元。反诉原告多次要求反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施工、多次催告按期完成工程,反诉被告均未能完成。
综上所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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