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11
公告编号:2018-043
证券代码:839230 证券简称:古琳达姬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古琳达姬(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3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3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富鑫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志鸿、侯银彩、广东乾耀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古琳达姬(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志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卢少敦、黄家财、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案情详见2017年4月6日及2017年4月10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2017-01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及依据详见2017年4月6日及2017年4月10日披露于全国中
公告编号:2018-043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2017-012)。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8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02民终434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判决书,结果如下:
富鑫公司交付的货物价值为865278.25元,古琳达姬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为288276元,鉴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起诉之前并未进行最后的结算,故一审法院判令古琳达姬公司还应向富鑫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577002.25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依法以维持。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古琳达姬(厦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并承诺在未来的经营发展之中,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属于公司正常货款支付。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属于公司正常货款支付。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18-043
古琳达姬(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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