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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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优利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优利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优利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优利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4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精家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61,50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92%。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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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八)《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贷款额度的议案》;
(十一)《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度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十二)《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反担保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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