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1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27 号
关于对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广物流),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国防路西安广物流园。
刘敬海,时任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安广物流有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公开信息,你公司 2023 年度存在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
披露的情形,主要包括靖宇县人民法院、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合计 41,570,74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144.42%。
安广物流未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刘敬海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敬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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