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9255 证券简称:思亿欧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思亿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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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思亿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杭州思亿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自身资
产或信用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形式。
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质押。
第五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向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限额以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七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达到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述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全国股转系统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同意。股东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的申请文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办理,申请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对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提供反担保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门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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