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公告编号:2026-014
证券代码:839260 证券简称:航宇荣康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背景
2026年04月25日,公司股东马起跃与股东马斌、马莹签署了《股权转让
协议》,转让方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46,295股股份。其中,马斌受让马起跃持有公司5,591,760股股份,马莹
受让马起跃持有公司2,154,535股股份。
2026年04月25日,公司股东马起跃与股东马斌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将其持有的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746,295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32.3581%)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马斌、马莹行使。
二、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委托方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北京航宇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7,746,29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32.3581%, 委托方拟委托受让方代为行使表决权。双方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委托方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5,591,76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23.3581%)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受让方马斌代为行使;将其所持有的标的
公司2,154,535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受
让方马莹代为行使。
2.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受让方代表委托方
行使表决权,受让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受让方有权
公告编号:2026-014
依其自身意愿代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
(4)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
3.受让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受让方自身意愿行使表决权,无需委托
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委托方对受让方就委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4.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将实际上享有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受让方
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
第二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委托权行使
1.委托方将为受让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
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
文档,但是委托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
解。
2.在受让方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委托方可以自行
参加相关会议但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如委托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让方及目标公司因此形成的损失。如受让方利用
委托方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作出有损目标公司或委托方合法权益的决议和行
为的,受让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委托权转让
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
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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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一式四份,各方及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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