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证券代码:839264 证券简称:世纪明德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二)收到判决书的日期:2026 年 5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2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京 01 民
终 1786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自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姓名或名称:黎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世纪明德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中“二、(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部分内容。
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六项、第七项,依法改判黎明支付:
1.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北京明德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明德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获取的收益 3023464 元;
2.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造成的业绩损失 752439.85 元;
3.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700000 元;
4.律师费 40000 元、公证费 13226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责任险费 17842.2
元;
5.2021 年度业绩补偿款 3518551.76 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本案基础事实,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履行《业绩约定协议书》产生的纠纷,系双方约定的黎明在经营管理韶山营地公司期间,关于业绩对赌以及竞业限制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履行双方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业绩约定协议书》不仅约定了业绩补偿条款,也相应的约定了业绩奖励条款,协议内容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不存在免除公司自身责任以及排除对方权利之情形,合法有效。已生效的关联案件认定系协议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故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以及法律关系错误,严重违反了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黎明未依照约定完成业绩指标,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依照协议以及《承诺书》的约定
支付公司款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12 月 22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 0108 民初 3861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618 股股份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主体,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湖南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8%的股权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宁波华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07541%的合伙份额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北京花样年华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4.2204%的合伙份额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湖南世纪明德研学实践教育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995%的合伙份额交付给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 5 万元;
七、驳回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