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39271 证券简称:唐人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与深圳美好生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1)(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美好生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易勇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易勇武、清算组负责人
(2)(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自强、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6 月 10 日,原告深圳市美好生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唐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企业级云服务系统搭建技术服务,包括云系统配置及云存储技术服务,数据库系统规划、安装及优化,流媒体系统数据测试及评估等,原告向被告支付本项目报酬壹佰伍拾万元整。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于 2015 年 8 月 4 日、2015 年 8 月 13
日、2015 年 8 月 28 日分三次提前全额支付本项目报酬款项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
整。但被告收到款项后,未向原告提供任何项目服务,且无任何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均未履行,原告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向被告发
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技术服务合同》,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没有返还原告所付的报酬款项壹佰伍拾万元整。
(4)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告于被告签署的《技术服务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付的报酬款项 15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至被告返还完毕报酬款项之日止
(截止 2018 年 8 月 27 日,金额为人民币 214425 元)。
3、判令被告支付所收报酬 5%的违约金,即人民币 7.5 万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5)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如有):
被告唐人科技与原告签署《技术服务合同》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服务,且有被告技术负责人签署的验收证明文件,原告提起的 2016 年 5 月
11 日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被告也于 2016 年 6 月 2 日进行了回复,原告现因企
业破产清算,向被告提出无理要求,被告不予接受。
(6)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一审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1)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2)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诉讼相关卷宗材料。
二、与丁文章劳动合同纠纷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2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1)(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丁文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唐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丁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绍春、公司员工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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