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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4 11:55:46 股吧网页版
清大紫育: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2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ing&Bond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座 2003 室

电话:010-65926142 传真:010-65926142

二〇二五年九月

关于

《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财博克森体育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财博克森体育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投资者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所涉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2025年8月出具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大紫育(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反馈信息,对涉及本次收购事宜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正文

反馈问题一、关于收购计划

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市场变化对公司业务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1)本次收购的具体原因、目的和对挂牌公司具体的发展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注入资产、业务的具体计划及时间安排,量化分析对挂牌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的影响;(2)公司重新选举董事长、聘任总经理的具体时间安排,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拟聘任董监高人员的行业背景及职业经历,是否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规定及业务规则对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要求,是否具备充分履职能力。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本次收购的具体原因、目的和对挂牌公司具体的发展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说明,本次收购目的系收购人看好挂牌公司深耕教育领域积累的品牌影响力及教育资源等优势及投资价值。本次收购完成后,挂牌公司与收购人在体育产业投资优势及核心资源优势相结合,将数智体育与体育教育培训融合发展,拓展挂牌公司的业务方向,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实现长期发展。

收购完成后,挂牌公司将布局体育教育培训业务,借助收购标的资源与团队能力,抓住体育教育数字化转型机遇,实现业务战略升级,具体从三方面展开:一是抢占教育数字化转型政策红利窗口,切入体育体考科技赛道。挂牌公司原有业务聚焦传统领域,缺乏体育教育科技相关技术、产品及运营经验,通过投资+收购在数智体育教育及培训的技术及服务,可快速直接切入体育体考科技赛道,避免从零开始的研发周期与市场培育风险,抢占政策红利下的市场先机;二是整合资源补短板,构建数智体育教育服务能力及新场景;三是拓展收入增长点,优化公司盈利结构。

收购人计划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向挂牌公司注入与数字体育相关
的专利技术,投资建设软件开发、运营团队及渠道,经测算,收购完成后第一个
会计年度预计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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