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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的公示(第一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2



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中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第一期)

辅导机构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二年一月

目录

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二、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五、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一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对象)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本辅导期间内,公司的辅导机构为财通证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律师”)。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未发生变化。

财通证券作为力石科技的辅导机构,委派王祺彪、刘双任、徐正兴、秦琳博、王祺康、王春茗、王佩明等组成辅导小组对公司进行辅导,王祺彪为本次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已具备相关法律、会计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的企业的辅导工作。本辅导期内,辅导小组人员未发生变化。(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按照辅导计划如期开展辅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1、辅导时间

财通证券与力石科技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签订《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辅导对象)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并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向

贵局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贵局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对浙江力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辅导备案材料进行网络公示。本次辅导期间为 2021 年 10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2、辅导方式

(1)召开中介协调会

本辅导期内,辅导工作小组通过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及专题会议,对发行人项目推进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督导公司及时解决问题并完善相关制度。

(2)集中授课、组织自学

本辅导期内,财通证券联合金杜律师、天健会计师,以集中授课和组织自学等方式对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了辅导,使辅导对象尽快熟悉、理解并掌握证券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承诺履行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访谈与尽调

通过股东访谈、管理层访谈以及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查阅并搜集公司业务、法律、财务等方面资料。执行实质性程序,对公司银行流水、业务真实性进行核查。

(4)问题诊断与专题咨询

辅导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人员就辅导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个别答疑、专人衔接,就公司内部规范运作等事项进行专项沟通。根据辅导对象所处行业状况,结合辅导对象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协助辅导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阶段辅导期内,财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按照业已制定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对公司进行了相关辅导。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辅导小组采用了召开中介协调会、座谈、组织辅导对象自学等多种方式开展辅导工作,并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提出相应整改建议。本次辅导期内,辅导工作提高了发行人规范运行的意识,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辅导计划执行情况良好。具体辅导情况如下:

1、基于公司最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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