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39288 证券简称:荣鑫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新增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协议转让方式;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 (三)要约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给职工。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3,000 万元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
的比例在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权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第四十二条:(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保。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新增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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