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2
证券代码:839288 证券简称:荣鑫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新北洋荣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两个转让日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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