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管理证券代码:839289 证券简称:百得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山西百得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山西百得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山西百得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符合前述要求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严格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最新发布的《年报规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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