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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7:54:01 股吧网页版
新联纬讯:股东会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9292 证券简称:新联纬讯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新联纬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公司股东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重大交易: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3.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4.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 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 万元;6.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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