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关于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等)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2.2025 年 5 月 20 日 13:30,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 2025 年 5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册。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0,484,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黄云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372,3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2.7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1,112,019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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