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17:38:10 股吧网页版
金百汇: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9295 证券简称:金百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
保荐

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 月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公
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本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上的自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
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四) 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本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六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会秘书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醒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秘
书担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内容、职权范围、工作程序等事项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由董事
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工作内容、职权范围、工作程序等事项由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具体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