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9295 证券简称:金百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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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 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报
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 公司
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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