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9295 证券简称:金百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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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12月 1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
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与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三)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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