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17:40:31 股吧网页版
金百汇: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9295 证券简称:金百汇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
保荐

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湖北金百汇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
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
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九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述情形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