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13
公告编号:2020-003
证券代码:839299 证券简称:裕隆股份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银行贷款暨资产抵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贷款基本情况
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经营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事项如下:
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利率不超过 7%,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贷款拟以公司土地、公司董事长孟照军个人房产、公司副总经理及股东黄恒俊个人房产抵押担保,控股股东河南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孟照军、周丽、张小页、周文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具体方式、金额、利息及使用期限以公司和银行正式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本项贷款拟抵押资产为公司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小店工业区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国用(2006)第 1381 号)具体抵押担保金额以公司与银行签订之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为准。
上述贷款已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拟申请银行贷款暨资产抵押》,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贷款及资产抵押的必要性
上述贷款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途,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
公告编号:2020-003
持续、稳定的发展。其中拟向银行提供公司资产抵押担保亦为银行授信所需,有利于向银行申请优惠贷款条件。
三、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提供资产抵押是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裕隆水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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