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39302 证券简称:红点智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新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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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票数的 100%。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合理规避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新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与第三方合作成立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经营实体、经营资产出租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遵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由其各自在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股东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绝对值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
(二)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的40%以上、50%以内;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口径)绝对值的40%以上、50%以内,且超过300万元但未超过1500万元。
(三)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于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投资流通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置专门委员会,为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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