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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1 18:10:46 股吧网页版
美心门: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1

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3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三章 附 则......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夏明强共 2 名发起人将其共同投
资的重庆贝斯特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特有限”)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贝斯特有限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美心门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出口贸易加工区 C2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84.0363 万元,实收资本 5584.036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有关职能部门
的监督,依法纳税。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重庆的政策和地理优势,采用先进技术、生
产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防盗门(窗)、防火门(窗)、室内门、自动门
(智能门)、木质门及其它门窗和门窗的半成品、门窗的配件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及安装售后服务;金属配件制造、销售及安装售后服务;窗、幕墙、非承重隔墙及隔断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安装售后服务;窗及隔断金属配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售后;机械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仓储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
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变化,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的能力,经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可适时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由公司向发起人或者股东颁发股
东权益证书。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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