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0
Global Mindset Local In
stinct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韵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邮编:200436
电话:021-36697888 传真:021-36697889
Global Mindset Local In
stinct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韵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韵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韵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18年4
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上
Global Mindset Local In
stinct
海韵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对象为截至2018年4月28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
公司股份3,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
2、公司部分董事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议事……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