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达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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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达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达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达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达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00 召
开本次股东会。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核查,召集人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于新海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登记在册的股东系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 15:00—2025 年 5 月 24 日 15:00。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股份 42,362,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2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零。
2、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合并统计各项议案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最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2,362,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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