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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08 17:07:41 股吧网页版
移联创: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移联创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08


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移联创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移联创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移联创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移联创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移联创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山东移联创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11: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72,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909%。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根据现场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5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472,48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202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472,485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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