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2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F-16F 200070
Add:15/F,16/FInterContinentalBusinessCenter,100YutongRoadShangHai,200070
电话(Tel):(021)60561288 传真(Fax):(021)60561299
二〇一六年八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贯康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证言。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申报文件使用的财务数据已超过有效期,请补充审计并更新相关申报文件,原则上加期更新的申报财务报表有效期不得少于2个月。请主办券商、律师和会计师对补充审计期间的事项补充尽调,并履行内控程序后更新各自推荐文件或专业报告。补充审计期间,我司对该申请终止审查,待更新完成后重新审查程序。
补充审计期间,本所律师对公司进行补充尽调,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同意公司申请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决议,股东大会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