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2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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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六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贯康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证言。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
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从中冬虫夏草等中药材收购及销售。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及各子/分公司逐项核查以下事项并分别发表明确意见:(1)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1)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康股份”)下设一个子公司和四个分公司。子公司为贯康那曲索县冬虫夏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
康那曲”),分公司为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贯康第一分公司”)、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贯康第二分公司”)、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雁荡路店(以下简称“贯康雁荡路店”)和上海贯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宛平南路店(以下简称“贯康宛平南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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