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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18:44:01 股吧网页版
华海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4


证券代码:839319 证券简称:华海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请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规范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 押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均需首先告知资本证券部,由专门人员对对外担保所需审批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董事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批准。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三)项规定。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资本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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