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9322 证券简称:光尘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光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 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光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
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
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外部审计机构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达到如下标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的,且超过 1000 万元。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如下交易事项,视为非日常经营交易事
项,具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资产抵押;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
以外的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如下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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