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9
公告编号:2025-029
证券代码:839322 证券简称:光尘环保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光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光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光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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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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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需要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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