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8
证券代码:839333 证券简称:健新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原《一致行动协议》以及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6年5月29日,为使公司能够稳定更好的发展,股东张振华、
唐票林、刘勇、及唐票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新余健云签署《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所有重大事项上表决一致。协议各方同意通过该协议的安排,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四方承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日起 36 个月内,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该协议的义务。除不再持有公司股权(份)外,四方持有公司的股权(份)数额发生变化,不影响该协议对四方的效力。协议有效期内,四方在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及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将通过采取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决的方式,实施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共同控制。凡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董事、监事、高管的提名及任免等重大事项, 四方将
先行协商统一意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四方共同向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共同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候选人等,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议事项投票表决;四方保证由四方提名的董事,在所有董事会决议中作出相同意思表示且(包括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并表决的事项)与其提名人保持一致。四方承诺,任何一方持有公司的股权(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或将其提名权、提案权、表决权交由他人行使。如无法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无法出席方应按照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对代理人进行授权。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
股东张振华、唐票林、刘勇、及唐票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新余健云于2018年5月4日签署了《关于<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二、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一)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股东张振华、唐票林、刘勇、及唐票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新余健云于2018年5月4日重新签署了《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
(二)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四方在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及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将通过相同意思表示、一致表决的方式,实施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共同控制。
凡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董事、监事、高管的提名及任免等重大事项,四方将先行协商统一意见,如果四方意见发生分歧将以张振华的意见为最终形成的一致意见,在形成一致意见后,四方共同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出提案,共同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候选人等,根据事先形成的一致意见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审议事项投票表决。
第二条:四方任何一方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约定方式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或将其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交由他人行使。如无法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无法出席方应按照四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对代理人进行授权。
第三条:任何一方不得主动辞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职位。
第四条:无论四方在健新公司、新余健云和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健新公司股份的机构所持有的股份如何变化都适合本协议。
(二)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原因
1、明确了四方意见发生分歧将以张振华的意见为最终形成的一致意见。
2、重新计算《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时间,自《一致行动协议》签订之日(2018年5月4日)起,有效期36个月。
(三)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影响
股东张振华、唐票林、刘勇、及唐票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新余健云一直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现有的公司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备查文件
(一)《关于<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二)《广州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控制暨一致行动协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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