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证券代码:839335 证券简称:互邦电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北辰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刊登披露信息,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除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以及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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