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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6:44:42 股吧网页版
京立医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9344 证券简称:京立医院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鹤壁京立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信息披露规定,也可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 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 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以及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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