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04
公告编号:2019-004
证券代码:839345 证券简称:继东华明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聊城继东华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2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临清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聊城继东华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继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建福、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伟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聊城继东华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东华明”或“公司”)长期为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沃德”)供应拖拉机配件,截至2018年11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66575.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19-004
1、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66575.82元;
2、本案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财产保全:2019年1月10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2018)鲁1581民初3969号之一):在审理原告聊城继东华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
管辖权异议:因江苏沃德提出管辖权异议,2019年2月11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8)鲁1581民初3969号之一),裁定如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工业园。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对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开庭:本案件已于2019年4月1日在临清市人民法院开庭,经双方辩证,涉诉金额有争议,被告要求回公司核实,并于2019年4月8日再次开庭。公司将积极配合临清市人民法院的审理,完成涉诉金额的核算事项,并及时参加2019年4月8日的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诉讼未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同时,公司也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
公告编号:2019-004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相关法律义务,公司资金使用未受限制,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民事诉状》
聊城继东华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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