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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6 19:52:31 股吧网页版
盛邦建设: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06


公告编号:2020-055

证券代码:839346 证券简称:盛邦建设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寇永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阳春霞、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重庆中迪禾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伍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5 月 9 日,原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迪禾邦实
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中迪广场(一标段)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将位于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大杨石组团 T 分区的“重庆中迪广场(一标段)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及时间:

公告编号:2020-055

第四阶段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后支付至审定已完工程的直接费、措施费、管理费
的 80%;商场开业且结算完成后 3 个月内付至审定完成工程的 97%,余款 3%作
为质保金,工程质保到期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成(无息)。若出现到应付款节点甲方未付款且未取得乙方谅解的情况,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催告期内未支付的,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
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至审定已完工程的 80%即 29385443.2 元。2020 年 9 月 10 日双
方办理完案涉工程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 36731804 元,除质保金 1101954.12 元外,被告应在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7%即 35629849.88 元。竣工验收至今,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仅为 26900000 元,尚差 8729849.88 元未支付。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重庆中迪禾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8729849.88 元及违约金、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8729849.88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以 8729849.88 元为基数,从 2020年 12 月 1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3.85%)的 1.5 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0)渝 0107 民初25973 号。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公告编号:2020-055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一切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0)渝 0107 民初 25973 号。

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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