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9366 证券简称:沥高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公司相关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合同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以及《上海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工作程序、投资管理、投资后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非经 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不准备随时变现或预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
第五条 公司进行以利率、汇率和以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未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且未得到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得进行上述投资。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其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总经理行使审批权限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九条 总经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或监督投资项目的工商登记;
(二)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股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中介机构的联络、沟通;
(三)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的控制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它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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