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9-25
公告编号:2018-033
证券代码:839383 证券简称:绿苑园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湖南绿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情况
湖南绿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湖南绿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 (二)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公告编号:2018-033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之十的担保;(五)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制人之外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五)对股东、(六)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根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十一章要约收购、合并、分立、增资、“第十一章收购、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减资、解散和清算”名称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第一节要约收购”名称 修改“第一节收购”。
第一百七十七条:“投资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 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交易或司法拍卖等其他 收购公司股份均无需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方式,收购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 面要约收购或部分要约收购”。
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
取要约方式进行,除下列情况外,应发出全
面要约:(一)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特殊情形的;
(二)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
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三)公司
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
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
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
有的权益;(四)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
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
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五)中国证监会、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适应证券市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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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收购人为终 删除。
止公司的挂牌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
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
供公司股东选择。
第一百七十九条:收购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
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
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条序号及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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