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27
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绿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瀛和律师机构(昆明)·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润城第一大道万谷国际10F
电话: 0871-64146660
二零一六年八月
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绿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瀛滇【2016】非诉字第221-1号
致:湖南绿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绿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湖南绿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但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本次挂牌相
关的法律事项已经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相关事项已经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并作为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文
1.公司特殊问题
1.1关于金盟投资是否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若是,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员工持股平台的合法性,有无代持情形,是否存在争议纠纷和潜在的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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